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全面负责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来华留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学历教育和短期研修生等非学历教育在内的所有外国籍留学生。
第四条 中国政府和黑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的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工作,除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应当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及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管理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报名与审核
第五条 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资格审查及经济担保审核,申请人需提交护照凯发地址首页app首页复印件、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学习计划、专家推荐信以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见相关招生简章)。
第六条 招生组织程序:
(一)制定招生计划,遴选上岗指导教师;
(二)组织招生宣传;
(三)制定、编发各层次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新生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专业及学生培养要求制定录取标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申请者的考试或考核成绩、专家组面试意见及录取标准,对考生进行综合审查合格后,向申请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四章 入学与报到注册
第九条 来华留学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指定录取材料到学校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申请材料及录取材料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不报到者;
(二)因事假、病假延期报到超过1个月者;
(三)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四)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者。
第五章 收费与退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向申请人公布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等情况相关退费规定。
第十三条 留学生学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或亲属直接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 如产生退费,留学生应持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哈医党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