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行为,为来华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哈尔滨医科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培养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应当具有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来华留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地方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招生管理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天,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本生)应当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留本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缴齐所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延期缴费、注册。
第十一条 留本生必须按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留本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校根据学生参加的课程考核所取得的学分决定其升级、降级、退学、肄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实施百分制即0-100分,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组成,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
必修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必修课程,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4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60%,考核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进行, 考核时间为1.5-2个小时;考核方式为考查的必修课程,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5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考核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进行,时间为90分钟。
缓考成绩折算方式与期末成绩相同,即卷面成绩和其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补考、重考成绩,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卷面成绩折算或与期末成绩折算方式相同。
(二)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实行两级制即合格或不合格,合格成绩为大于或等于60分,可采取阶段随堂测验或撰写心得、综述等方式评定学生成绩,也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测验,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第十四条 毕业时,留本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未达到四级水平者,不予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五条 毕业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院系组织。
第十六条 凡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独立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单列实验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留本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必修课程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成绩及格以60分记载,补考工作由课程开课学院组织进行;补考不及格者,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可跟随其他年级相同专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重考或降级后重修,重考成绩及格以60分记载,重考不限次数,重考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降级后重修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降级后,学生可参加之前旷考、禁考、违纪或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第九、十学期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体育课补考不及格的,经本人向体育学部申请可跟随其他年级相同学期进行重考。
第十九条 留本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载为“禁考”,本门课程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开学补考和重考。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考核成绩及格以60分记载。
第二十条 留本生在毕业实习(每科)期间请假达一周以上者,不准参加(该科)实习考试。实习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实习考试者、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毕业后安排补修毕业实习和相应补考,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成绩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 留本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查试卷申请,学校同意后由开课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会同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组织核查,复查结果上报学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留本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本生在考试期间因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未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记载为“缓考”,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参加补考,考核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
无故未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记载为“旷考”,本门课程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开学补考和重考。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考核成绩及格以60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 留本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违纪”,本门课程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开学补考和重考。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考核成绩及格以60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期重考不及格者,旷考、禁考、违纪者,如未降级重修,可参加毕业前统一组织的补考,成绩及格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学生在毕业时,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经本人申请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后补考。
第二十六条 留本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特殊情况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具证明信,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所得学分必须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最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留本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留本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当学生被重新录取再入学时,其以前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留本生诚信教育,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和学生档案中记录留本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降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降级进行两次审核。第一次审核在第六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第二次审核在第十一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审核时达到下面条件者,予以降级处理:
第一次审核时,必修课程所得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80%;第二次审核时,必修课程所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90%。
第三十二条 留本生降级前已经达到60分以上的必修课程和已通过的选修课程,降级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高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 降级由国际教育学院审定,具体工作在每学期补考、重考成绩公布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 降级的留本生要按学习年限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节 转学
第三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同意转出的留本生出具noc证明。
第三十六条 转入的留本生原学校出具官方成绩经学校核实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转出的留本生,离校学年的住宿费与学费以月为单位结算,余额退还给留本生本人,注册费不退。退费时间以留本生或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为准。转入生须缴纳转入学年的学宿费,按现行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允许留本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留本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留本生办理休学手续需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休学以一年为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六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
第四十条 休学留本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留本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留本生休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留本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留学生复学申请表》并附上休学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
(二)因伤病休学的留本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学校复查合格,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休学时,休学学年已缴纳的学费自动计入复学学年的学费,已缴纳的住宿费以月为单位结算,余额退还给留本生本人。复学时,学宿费按原费用标准缴纳。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留本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在校期间连续休学超过两年者或者累计休学超过三年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对留本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及处理。留本生退学后在两周内离开学校。
第四十五条 留本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及处理。留本生退学后在两周内离开学校。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留本生,可向学校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留本生,离校学年的住宿费与学费以月为单位结算,余额退还给留本生本人,注册费不退。退费时间以留本生或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七节 毕业
第四十八条 留本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本科阶段结束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一)必修课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选修课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者;
(三)毕业实习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毕业考试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在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中文能力未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者。
第五十条 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留本生,毕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考试,每年可申请两次,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两年内通过考试者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汉语未达到相关水平而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留本生,在毕业后两年内通过汉语四级水平,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其毕业证和学位证,每年可申请两次,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审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第五十一条 毕业满两年,仍有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成绩因素未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生,两年内未向学校提出获得毕业证申请或未获批准,不再授予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及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留本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留本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留本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的,由学校负责定期更改学籍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有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七条 按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应当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招生管理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自费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十条 留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留研生)必须按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经费凯发地址首页app的支付方式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支付、省政府奖学金支付、校级奖学金支付及自费支付等途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一条 留研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课程实施百分制即0-100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随下一年级进行该门课程重修。
第六十三条 留研生课程的缓考、重修。
(一)缓考:留研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随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时进行,成绩按考核的实际分数记载。
(二)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考核的实际分数登记。
第六十四条 留研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留研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六十五条 毕业时,留研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未达到三级水平者,不予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六十六条 留研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留研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按不合格计,并注明“缺课禁考”,允许重修。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本门课程按不合格计,并注明“旷考”,允许重修。
第六十九条 留研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对试卷复查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经批准,由教学管理人员会同评卷教师组织核查,复查结果通知留研生本人。
第七十条 留研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允许重修。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十一条 留研生入学后如因患某种疾病、有特殊困难、导师变动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留研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教研室和院系同意,接收教研室、院系及导师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跨学科转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一般在二级学科间调整。留研生申请转专业时,由学校统一安排导师。
有以下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一级学科的专业调整;
(二)二级学科(不含)以下的专业调整;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四)学位类型不同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或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留研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七十二条 留研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留研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申请转入我校的留研生转出学校应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留研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留研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校留研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合格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和导师同意及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七十三条 留研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四条 留研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硕士留研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其专业的学制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年限以一学年为单位,至多可提前一年。留研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适当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以一学期为单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延期毕业留研生应办理注册。
第七十五条 留研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导师、院系相关管理部门,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二)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且一个月内不能治愈者;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七十六条 留研生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十七条 休学留研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留研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留研生,一律离校回国休养。
第七十八条 留研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十九条 休学的留研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留研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出具诊断书证明康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八十条 留研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留研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留研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退学留研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十二条 对留研生的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六节 毕业
第八十三条 留研生学制为3年。硕士留研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5年,博士留研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8年。
第八十四条 留研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硕士留研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满足学校规定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八十五条 留研生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学校不给予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未完成学业退学的留研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留研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留研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十八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来华留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学校指定地点和范围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九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来华留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来华留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及学生团体可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来华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九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期间内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营业性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一节 学生奖励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来华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一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多种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节 纪律处分
第一○二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生身心健康,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记过;(二)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将会登记在学籍表“奖惩记录”中。
第一○三条 对旷课来华留学生,根据累计或连续旷课学时数多少,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一)留本生学年旷课36学时以下者,留研生学年旷课总学时少于1/3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留本生学年旷课36~80学时者,留研生学年旷课总学时少于2/3,大于或等于1/3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留本生学年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以上者,留研生学年旷课大于或等于总学时2/3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一○四条 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校内外赌博、酗酒、哄闹、摔砸物品者;
(二)打架斗殴或以蛮横无礼的态度对待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者;
(三)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四)弄虚作假,欺骗学校以及老师和同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五)无故损坏学校设施、仪器设备和学习用具者;
(六)在校内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不遵守公共道德有损学校声誉者;
(七)组织和煽动闹事。
(八)其它违纪行为。
第一○五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节 考试违纪与处理
第一○六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违纪,予以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老师警告无效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十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或替别人考试者;
(十五)组织违纪者;
(十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行为。
第一○七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情节向有违纪倾向的来华留学生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考试。由两名以上教师认定考生考试违纪并签字,即可定性。
第一○八条 处分的权限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给予来华留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来华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九条 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来华留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学校统一处理,对来华留学生作出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来华留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在对来华留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来华留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来华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来华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来华留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告知书。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来华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一一○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来华留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办法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一一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