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长部令第68号令)、《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 财会【2013】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注意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范围界定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六大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登记资产账管理。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实行二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校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审核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的各种报表,定期核查资产账目,使账、物、卡相符;
(三)组织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大型及批量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资产管理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综合统计分析;搞好市场调研,及时向学校各单位提供物资设备的有关信息及市场动态;
(五)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对外投资等有关报批手续。
(六)对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学校公有房屋建设、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土地利用及维修项目的规划论证;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第七条 各院系部办处、大庆校区、图书馆、档案馆、财务处、网络信息中心、地病中心、医科院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各院系部办处、大庆校区、地病中心、医科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对各类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对资产具体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监督其执行。
(一)校办、科技研发及产业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对校名、校誉、专利、著作权、凯发地址首页app的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二) 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制定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等建设发展规划,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设置、改造、维修等论证;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等需要的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等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 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房产及构筑物维修、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树木及后勤服务公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收缴后勤应上缴学校的各项应收费用、确保学校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四)图书馆、档案馆: 对图书资料、档案、非印刷品及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络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要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员对本单位所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员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单位资产的采购计划申报、资产验收、处置、增减变动、日常清理盘点及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部门)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国产、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进行,并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资产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国家及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的依据《哈尔滨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出借和担保等应当有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各单位处置资产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下列事项,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批: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车船的处置;
2.单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学校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及处置学校持有的股权;
4.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无偿转让资产;
(三)下列事项,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1.需要处置的库存物品、加工物品:
2.单笔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四)学校自行处置的资产:
学校占有、使用的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车辆等已超过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其他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处置手续。
(五)学校资产处置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常委会通过后方可履行其相关手续。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转让或挪做它用,违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凡属我校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有偿调拨,报废残值等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其收入上缴学校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的内容与变更: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五)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并报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黑龙江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黑龙江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报告内容务必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作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呈报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将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医国资字[2010]1号、哈医国资发[2013]3号文同时废止,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