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研与经济和应用更加紧密结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和贡献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课题,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开发类、人文社科类咨询、智库建设等。已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校级课题的除外。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和检查。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总量控制和简约操作原则。
第五条 当项目执行中出现特殊状况,在学校现有管理办法无法覆盖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学校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多部门协作,按照适度追加说明和审批程序、证据可溯源等方式,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人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校内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
(一)科技研发与产业处(以下简称“产业处”)主要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事前审核、签订、登记备案、技术市场登记,项目结题登记等。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财务处理、部分科目预算控制、经费使用建议等服务;协助项目结题结算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医院)、系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认定、审批;项目运行监管;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法律责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和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部门、项目委托方、社会第三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或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合同订立、经费使用、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
第九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统称项目合同)。未经学校审批签订合同或经费未转入学校的项目,不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委托方经费来源、经费数额及凯发地址首页app的支付方式、经费用途、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一条项目合同签订和备案程序: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充分洽谈协商,形成合同文本,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备案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将拟定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产业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哈尔滨医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并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订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产业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财务处主要审核经费支出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如按项目委托方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详细预算,则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并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并结题。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并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如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学校保留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实施、变更和中止:项目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合同内容以及中止合同等,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征得委托方同意,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产业处备案。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应充分保障学校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五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已明确经费预算的,项目开支严格依照合同内容执行。项目合同未明确经费预算的,根据合法、合规、合理和可溯源的原则据实支出。
第十七条 管理费从到校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用于横向课题管理费用支出及横向课题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支出。具体比例如下:到校经费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下10%(其中学院5%),100万元以上8%(其中学院4%)。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中人员费支出不得高于到校经费的40%,人员费、劳务费的预算及计算依据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如与委托方有约定,结余经费依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结余经费由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其中70%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用于项目负责人其它研发项目研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研发,其余30%由学校支配。
第二十条科技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资金。
经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相关,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生大额资金转出和开支时,产业处和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责任承诺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将横向科研项目作为校内单位和科技人员业绩考核和职称评聘的指标之一,并按照学校有关部门制定的科研业绩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遵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大庆校区及各附属医院(独立法人)可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自行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报产业处备案,并依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产业处及相关负责处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