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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条例

    发布日期:2021-02-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1〕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章程》(黑教发〔2015〕80号)等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全体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博士后以及以哈尔滨医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校各学部、学院分设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学部、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各学部、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学风委员会、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认真核查,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九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实名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我校有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在做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术委员会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调查程序正式启动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必要时组成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四条  对于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一)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四)对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博士后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博士后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取消学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退学等处理。

    (五)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博士后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六)对聘用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即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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