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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的积极性,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有关要求,我部将继续实施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构建项目三级实施体系,自2024年起对项目运行模式进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面向企业征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运行模式调整方案

  (一)项目调整目标

  加强项目内涵建设,更好服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人才自主培养,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及新质生产力培育。完善国家、省、校三级实施体系,做实校级项目、做优省级项目、做精国家级项目,发挥各级管理职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强化成果导向,注重项目的问题驱动及实际成效,实现校企合作的双向赋能,营造产教融合良好生态。

  (二)项目调整内容

  项目征集:由“逐月征集”调整为“随时征集”。符合项目参与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提交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经审核符合要求后,通过项目平台动态发布。此次调整后,每年不再单独发布征集项目的通知。

  项目立项:由我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高校确定立项项目。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立项结果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我部不再发布项目立项通知。高校作为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适合本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校级项目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项目结题:由我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调整为高校发布结题验收结果。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高校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发布本校的结题验收结果。我部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项目认定: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我部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区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从所在省份高校报送的已结题项目中,认定不超过20%的项目作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在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0%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我部。我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三)项目调整安排

  本通知发布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由我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本通知发布后,根据新发布的项目指南开展的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立项、结题、认定等工作。

  二、2024年项目指南征集工作要求

  (一)企业参与条件及项目类型

  企业参与条件及项目类型参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第四条、第十条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

  项目将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人才培养需要动态设置项目重点支持领域(以项目平台发布为准)。针对属于重点支持领域且在相关领域设置项目的企业,将在项目指南遴选时优先支持。

  (三)企业专项和项目群

  持续设立企业专项和项目群。企业专项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征集2022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函》中“设立企业专项”的相关要求执行。项目群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征集2023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函》中“设立项目群”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流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参与条件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业均可通过项目平台(网址:http://cxhz.hep.com.cn)提交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格式可参考项目指南模板(可在项目平台的“常用文件”中下载)。

  三、凯发地址首页app的联系方式

  项目秘书处,电话:010-58581524,邮箱:cxhz@moe.edu.cn。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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