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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绩管理,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办法》《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考试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绩管理实行教研室、院系部(含开课的其他单位或部门)、学校三级管理。成绩管理应坚持规范、科学的原则,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三条 学校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含阶段综合考试、毕业实习和毕业考试)实行百分制即0~100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选修课程实行两级制即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必修课程,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3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70%如有期中考试,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30%期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2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考核方式为考查的必修课程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4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评定由课程开课院系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制定核算方案,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毕业实习成绩计算方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毕业考试成绩计算方式按每年下发的毕业考试方案执行。

第七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得方式和成绩分数或等级两部分内容。成绩获得方式指正常期末考核(以下简称为正考)、补考、缓考、重考、奖励学分转换等;成绩分数指0~100分,成绩等级指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前学生申请缓考,在成绩备注标记为“缓考”,成绩按零分记载;学生无故未参加考核,在成绩备注标记为“旷考”,成绩按零分记载;考核时学生违纪或作弊,在成绩备注标记为“违纪”或“作弊”,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九条 缓考成绩折算方式与正考成绩相同,即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和其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补考、重考、学籍异动学生不能跟随异动后年级和专业正常修读课程的正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条 学生办理体育课免修后,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二条 奖励学分转换为必修课程,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章 成绩存档、录入与发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研室负责将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折算后的最终成绩分别登记在学生名册上,一式2份,教研室主任签字,1份由教研室存档、1份上报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如课程有期中考试,教研室在期中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考试成绩上报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对教研室上报的成绩进行审核。成绩有误,由教研室进行更正,并重新上报;成绩无误,由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按要求录入成绩。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和毕业考试成绩由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按要求录入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在全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通过学校成绩管理系统录入、保存和提交学生成绩,同时向学生发布;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在期中考试结束后3周内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向学生发布。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成绩管理,以及网络选修课、阶段性综合考试、结业后补考、奖励学分转换为必修课程等成绩存档、录入和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章 成绩复核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正考成绩有异议,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课程开课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申请成绩复核;对期中考试、缓考、补考、重考、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周内向课程开课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成绩复核,经院系部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会同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院系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网络选修课、阶段性考试、结业后补考、奖励学分转换等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成绩更正

第二十二条 如复核后成绩有误,由院系部考试管理部门通过学校成绩管理系统进行更正。成绩更正后,打印成绩更正申请单,逐级签字后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对院系部上报的成绩更正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成绩更正方能生效,同时向学生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大庆校区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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