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调整以及执行的组织管理,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教司〔1998〕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既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
第四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修业年限(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进程表、教学要求、毕业要求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 每版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教学周期原则上为5年,修订工作由学校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七条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将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调研结果、专业服务面向变化、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作为修订依据。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程序如下:
1.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及要求;
2.学院成立所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根据指导意见及要求,组织修订工作;
3.充分调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人才培养目标和凯发地址首页app的业务范围;
4.广泛征求学生(在校生、毕业生)、教师、用人单位意见;
5.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提交学校审核;
6.征求校外专家意见;
7.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签发。
第九条 未完成一个教学周期,但因政策法规变化、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需要等,学院可提交修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启动所负责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第十条 修订工作完成后,新版人才培养方案从当年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新增设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需按照学校近期印发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制订。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是指对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微调,包括增减课程、增减学时学分、调整开课学期、改变考核方式、修改课程名称等。在保证教学内容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基础上,以下3种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1.落实上级文件新要求;
2.因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存在漏洞,导致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存在缺陷,无法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调整后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为落实上级文件新要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调整方案,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除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外,在执行周期内,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课程门次(含实践教学)原则上不能超过3门,程序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学院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形成审议报告,并加盖学院公章;
3.将审批表和审议报告报教务处审核;
4.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工作需在每学年教学任务发布前完成。已发布的教学任务不予调整。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课程开课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学年编制教学任务及学年学历,明确开设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教学任务编制课程表、教学周历、毕业实习安排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基本文件。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基本文件,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