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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学实验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学实验物资管理办法

哈医教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实验物资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实验物资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物资是指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实验材料、易耗品或低值品。

第三条  教学实验物资要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教学实验物资的范围:

(一)实验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三)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第五条  教学实验物资的分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分类目录执行。

第三章  计划与审核

第六条  教学实验物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物资不予供应。

第七条  各教学实验物资使用单位在学期末根据教学任务并结合本单位库存按时核算并上报下学期所需物资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并结合库存进行审批。

第四章  购买与保管

 购买教学实验物资应做到程序合法、物资真实、价格经济、品类必要、数量保障

第十条  在教学实验物资供货后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须查明原因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十  教学实验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

第十  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工作。

第五章  使用与回收

第十  使用单位可根据教学安排分批申请领用教学实验物资,应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

第十  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教学实验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

第十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查制度,清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后可用实验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对低值品应交旧领新。

第六章  附则

十七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等特殊类型教学实验物资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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