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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和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248),为规范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和授予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含长学制本科阶段下同申请荣誉学士学位。

第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和授予坚持以德为先、学业为主、自愿申请、择优评选的原则。

第四条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名额为每个专业预计毕业生总人数的5%。如符合条件者未申请或无符合条件者,评选名额予以取消。

第五条 荣誉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如下:

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

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无补考、重考课程;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或日语、俄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标准如下:

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3%者,符合申请条件即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在本专业评选名额范围内,学习成绩排名20%以内,符合申请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国际或全国各类学术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和技能竞赛,获得前两个等级奖项,以团队参加的竞赛,限前3名(含负责人);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研究性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署名哈尔滨医科大学者;

符合第2项评选条件学生的评选顺序为:获国际或全国竞赛第一等级奖项、获国际或全国竞赛第二等级奖项、发表高水平研究性论文、学习成绩排名。获得多项奖励(含发表论文),以最高奖励参评。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其他申请条件和本专业授予名额限制,单独给予名额:

在校学习期间的救死扶伤行为对学校声誉有重大积极影响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在部队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学术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获得第一名者。

第八条 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和授予程序如下:

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上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院按照申请条件初审;

教务处按照申请条件复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选,专家应为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且不少于5人;

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决议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和授予办法(试行)》(哈医教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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