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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哈医教发〔2017〕68号)
发布时间:2021-03-18 发布者:付瑶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哈医教发2017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含长学制)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申诉期内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一)已经报到入学并予以学籍注册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诚信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客观准确、有错必纠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学生申诉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二)复查学生申诉事项;
   
(三)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的决定;

(四)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学生、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即递交《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书》(以下简称申诉书)。

申诉委员会自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范围;

(二)在申诉期限内;

(三)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或处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诉人必须填写申诉书,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

(二)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三)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向申诉人送达《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受理告知书》。

第十四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处理或处分学生的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提交给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复查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申诉决定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要求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或处理的决定:

(一)作出处分或处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四)原处分或处理有其他不当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复查决定书,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要求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或者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或者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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