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19〕21号)-凯发地址首页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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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19〕21号)
发布时间:2021-03-18 发布者:付瑶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学校印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未请假(含请假未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汇总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入学资格。

条  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高考后、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下同)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证明材料,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理由正当,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或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一)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康复符合入学体检要求,随下一年级办理入学手续;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退役证明材料,可随相应年级办理入学手续;

(三)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随相应年级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汇总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学生应当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第十条  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指学校认可的、可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参加的课程考核成绩或所取得的学分决定其升级、降级、转段、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十 在校学习期间,本科各专业学生学习外语类课程,公共外语学习结束后学习专业外语;长学制专业学生学习两个学期公共英语学习两个学期医学英语

第十 凡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单列实验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免修

第十条  选修课所得学分必须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十八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规定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转换为课程成绩或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考、延考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降级、取消转段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降级是指学生因学习成绩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年级学习,降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本科各专业在校期间进行两次降级审核。第一次审核,四年制在第四学期五年制在第五学期、六年制在第七学期开学初补、重考成绩公布后;第二次审核,四年制在第七学期、五年制在第九学期、六年制在第十一学期开学初补、重考成绩公布后,审核时达到下面条件,予以降级处理:

第一次审核时,必修课程所得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80%;第二次审核时,必修课程所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90%

第二十四条 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每学年进行一次降级审核。在学年开学初补考、重考成绩公布后审核,未通过的必修课程门数达到2门及以上,予以降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段是指长学制学生完成本科阶段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转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长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第二次达到降级条件取消其转段资格。

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能转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长学制学生取消转段资格后,留降级按五年制本科予以审核。

二十六 降级取消转段资格由教务处审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级、取消转段资格学生思想教育和生活安排工作。

二十七 达到降级条件后,应按学校告知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到下一年级学习,如不办理手续则按旷课处理,根据旷课学时数给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降级,需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降级申请单》,经家长、年级主任、主管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可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长学制学生申请取消转段资格,需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长学制学生取消转段资格申请单》,经家长、年级主任、主管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二十九  学生降级已经达到60以上必修课程和合格的选修课程,降级后,如重新参加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 级学生按学习年限和降入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在原专业学习并且转专业后有利其成才的;

(四)因患有某种疾病不能或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在学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十四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或充分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十六条  转学分为省内转学和跨省转学其中省内转学和跨省转学分别分为转入和转出。

三十七  省内转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学生转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出具的同意学生转入我校的学校文件;

2.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3.因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证明材料;

4.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5.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成绩单;

6.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二)我校组织专家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三)我校审核相关材料,如符合我校转学条件和培养要求,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四)讨论通过后,在我校教务处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转入。

(五)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省内转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学生转申请表》,并提供转入学校出具的同意学生转入的学校文件

(二)我校审批同意后,在我校教务处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转出。

(三)转入学校要求的各种材料由学生本人自行准备。

第三十九条 跨省转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学生转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出具的同意学生转入我校的学校文件;

2.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3.因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证明材料;

4.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5.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成绩单;

6.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二)我校组织专家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三)我校审核相关材料,如符合我校转学条件和培养要求,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四)讨论通过后,在我校教务处网站公示7

(五)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黑龙江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跨省转学相关规定要求,由学生本人填写或提供其他材料。

(七)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跨省转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学生转申请表》,并提供转入学校出具的同意学生转入的学校文件

(二)我校审批同意后,在我校教务处网站公示7

(三)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入学校和其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各种材料由学生本人自行准备。

跨省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本科各专业四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7五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8六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9,长学制专业本科阶段最长学习年限为8;基础医学(5 2本硕连续培养)专业研究生阶段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第四十条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以及因创新创业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创新创业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直门诊部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

(四)勤工俭学和创新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

(五)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四十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年级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创新创业休学外,在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条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休学,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因创新创业休学,可保留学籍8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具体如下:

(一)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户口、组织关系等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并附上休学证明到教务处报到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经学校复查合格,教务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八章  退学

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休学超过2年或累计休学超过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年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以上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本人申请退学。

五十一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年级主任、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教务处长同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批准同意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  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黑教联〔20071号的规定)。退费时间以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为准。                                                                                                                             

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学习期满,准予结业:

(一)必修课仍有不及格课程

(二)选修课所得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最低学分

)毕业实习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毕业考试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未达到50分的;

)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

(七)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剽窃或造假的;

)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

第五十七条 基础医学(5 2本硕连续培养)专业学生获得学士学位后,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学习期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颁发硕士结业证书:

(一)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外)尚未解除

(二)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三)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剽窃或造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学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

第五十 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剽窃或造假者不再颁发学业证书。在结业后两年(含两年)内,因课程成绩不合格、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结业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考试或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其他原因结业的学生,由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日期填写。

结业日期为结业当年毕业典礼召开日期。

第五十 业后满2以上,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六十条  对退学学生,根据学生需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的,由学校负责定期更改学籍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章  附则

六十六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大庆校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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